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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时间:2019-01-02 17:19:20 来源: 财务处 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除原允许扣除的项目外,增加了六项可扣除项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为确保大家及时享受该项政策,现就相关信息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扣除方式的选择
  职工可选择两种方式进行扣除:
  (1)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时扣除;
  (2)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两种方式所享受的政策红利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六项扣除项目中“大病医疗”只能通过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二、扣除信息上报方式
  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涉及个人隐私,选择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时扣除的职工,请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网络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功能已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上线),具体填报途径包括两种:
  (1)“个人所得税”手机APP
  (2)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
  请各位老师及时下载注册并进行填报(手机APP下载及注册方法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c_Th46Fzfe5BsyIcfOsdnw;视频版使用说明请点击: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61918/c3987393/content.html)。
  三、填报内容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标准、适用范围及条件、享受环节及备查资料等详见附件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指引一览表》。
更多政策及解读详见附件二、三、四。
  四、填报时间要求
  因税局系统在个人申报后三天才能将数据传输至单位,请务必于2019年1月4日前完成填报,财务处将会从税务总局系统中获取反馈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这次因特殊原因没能及时填报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办理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请各位老师留存好填报相关作证资料在次年汇算清缴期(3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后五年内留存备查(详见附件一)
  (2)纳税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项。
  (3)纳税人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的,需在汇算清缴期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提交纳税申报表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税款多退少补。
  (4)附件中涉及到的填报方式包括通过纸质表格、电子表格及远程办税端(手机APP及电子税务局),我校采用的是远程办税端形式进行填报。不论是纸质表格还是电子模板,或者是远程办税端呈现出的填报界面,只是展现形式略有区别,需填报的实际要素并没有不同,因此远程办税端(手机APP或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各主要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可参考附件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5)如有问题请联系财务处或拨打税务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财务处联系人:武琪 电话:63558027
  本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请认真、如实、按规定时间做好填报工作。

  

  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指引一览表.docx

  附件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图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pdf

  附件4: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60答.docx

  附件5: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doc

  

 

                             财务处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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