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接税局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凡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的,须依法依规开具合规发票并缴纳增值税。为严格落实执行好以上规定,协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现就开具劳务报酬增值税发票报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发放校外人员、退休人员劳务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服务费、临时劳务费等)以及学生科研协助费、劳务费,均须开具个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法纳税,否则,不予报销劳务费。
二、办理方式(发票开具与缴税)
由纳税人自行在电子税务局(APP/网页)代开。
1. 登录:下载“电子税务局”APP→以自然人身份登录(首次需注册+实名认证)。
2. 进入代开:首页点【代开增值税发票】或【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
3. 选择类型:点【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新增代开申请】。
4. 填写信息:
购买方:河南农业大学,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填写。
应税行为发生地:选劳务实际发生地。
项目信息:选项目编码(现代服务)及简称(如“劳务费/咨询费/设计费”),填金额,系统带出税率(通常增值税按1%征收率,单次/日销售额低于1000元免征,但均需开具发票)。
业务发生时间、备注按需填写。
5. 提交缴款:核对系统计算的增值税及附加→点【提交】→如需缴款则在线支付。
6. 下载发票:在【代开发票查询】中查看、预览、下载数电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交付给校内劳务费报账经办人。
三、报销要求
自2026年9月10日起,经办人员从自然人处获得增值税发票后,通过智慧财务报销系统提交劳务申报并上传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票操作指引
财务处
2026年9月7日